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XX医院医疗43278.43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XX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XX医院负担139.5元,被告王XX负担464元;保全费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XX医院负担137元,被告王XX负担45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